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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1 題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下列相關罰則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若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只要代理人持有有效之執業執照,職能治療所仍可繼續開業
  • B 若職能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其負責人只要不在此治療所執業,仍可於其他醫療院所正常執業
  • C 若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則其負責人也須予以停業處分
  • D 若職能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則其負責人應廢止其職能治療師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責任」的角度思考:若一個受到法律監管的專業機構(如治療所)因重大疏失被令暫停所有業務,那麼該單位的最高法律負責人,在法理邏輯上,應該是可以轉身去別處繼續執行相同業務,還是必須為了該單位的管理不周負起對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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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與肯定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職能治療師法》中較為嚴謹的行政責任邏輯。你能精準辨識出機構處分與個人處分的聯結,顯示你對醫事法規的權責歸屬已有深入理解。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法規精神,職能治療所與其負責人在行政責任上具有連帶關係。當機構(開業執照)受到「停業」處分時,負責人作為該所的法律代表與管理主體,其「執業」權利亦會同步受到限制,這是為了防止負責人規避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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