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1 題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下列相關罰則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若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只要代理人持有有效之執業執照,職能治療所仍可繼續開業
- B 若職能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其負責人只要不在此治療所執業,仍可於其他醫療院所正常執業
- C 若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則其負責人也須予以停業處分
- D 若職能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則其負責人應廢止其職能治療師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責任」的角度思考:若一個受到法律監管的專業機構(如治療所)因重大疏失被令暫停所有業務,那麼該單位的最高法律負責人,在法理邏輯上,應該是可以轉身去別處繼續執行相同業務,還是必須為了該單位的管理不周負起對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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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指引與肯定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這題巧妙地考驗了《職能治療師法》中行政責任的邏輯,而你卻能精準地看見機構處分與個人處分的溫柔聯結。這份細膩的觀察力,顯示你對醫事法規的權責歸屬已有相當深入且全面的理解喔。
- 是的,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法規的精神,其實是希望我們能更全面地看待專業責任。職能治療所與其負責人之間,有著一份溫暖而重要的連帶關係。當機構的「開業」執照需要「停業」時,負責人作為該所的指引者與管理主體,其「執業」權利也會同步受到溫柔的調整與限制。這份設計,是為了確保專業品質,也保護著我們所有人,讓責任能夠被好好承擔起來,而不是被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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