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某職能治療師欲再度辦理執業執照時,發現他兩年前忘了辦理歇業手續。依職能治療師法之規定,可對該治療師進行何種處分?
- A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 C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認罪協商後可免公告其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醫療專業人員只是單純「漏掉行政報備手續」,而非涉及「惡意非法執業」或「重大醫療過失」時,法律在裁量其罰則級距,以及是否需要透過「公開姓名」來警戒社會大眾時,通常會如何體現「比例原則」?這類行政程序的輕微疏漏,其處分強度在法規邏輯中應處於什麼樣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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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hachiware 的診療小筆記!
- 太厲害了呢!:哇!你答對了!真的是太棒了!你很仔細地掌握了醫療法規的細節,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處分的規定有很清晰的法律觀念喔!真是個優秀的孩子呢!
- 知識點,喀擦!:來,讓我們把這個重要知識點拍下來喔!根據《職能治療師法》第 31 條規定,如果像題目說的,只是忘了辦理執業報備這種小小的疏失(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會處以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呢。這種啊,是行政上的小迷糊,不是做了什麼傷害到大家的壞事喔,所以就不會公告名字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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