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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某職能治療師欲再度辦理執業執照時,發現他兩年前忘了辦理歇業手續。依職能治療師法之規定,可對該治療師進行何種處分?
  • A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 C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認罪協商後可免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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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醫療專業人員只是單純「漏掉行政報備手續」,而非涉及「惡意非法執業」或「重大醫療過失」時,法律在裁量其罰則級距,以及是否需要透過「公開姓名」來警戒社會大眾時,通常會如何體現「比例原則」?這類行政程序的輕微疏漏,其處分強度在法規邏輯中應處於什麼樣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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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職能治療師未依規定辦理歇業手續,屬於職能治療師法中關於執業異動之違規行為。依據職能治療師法第34條明文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由該條文可知,針對此類違反規定之行為,法定處分金額即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此外,綜觀該條文內容,除明定罰鍰及限期令其改善,或經三次未遵行處以停業處分外,並未提及得公告其姓名或經認罪協商可免公告等處置,罰鍰金額亦非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因此,依法僅能對該未辦理歇業手續之治療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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