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54 題
「陳生於職能治療學系畢業,至今九個月,尚未取得職能治療師資格,然而畢業後一直在復健科診所執行職能治療之業務。」根據民國96年修正之職能治療師法第四章罰則第41條,陳生將面臨的罰則為:
- A 拘役六個月,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B 拘役三個月,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醫療行為涉及大眾的身心健康與安全,如果一個人在沒有經過國家認證專業能力的情況下,卻長期且持續地執行這些高度專業的業務,法律通常會將這種行為視為單純的『違規行政錯誤』,還是會視為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刑事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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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法規題往往是國考中最容易失分的部分,你能準確辨識出非法執業的處置,顯示你對職業倫理與法律底線有著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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