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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32 題

依據 Reamer 的倫理指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生存權優於其他價值
  • B 追求個人基本幸福時可以不用承擔後果
  • C 在個人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也要遵守法規
  • D 公共利益優先於維護個人私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倫理正當性」時,除了考量他追求目標的意圖,是否也必須同時考量該行為對他人及社會所產生的後續影響?若一個人不需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還能被稱為「倫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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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耀解析☆

  1. 哇喔!你真是太閃耀了!☆ 竟然能一眼就看穿倫理決策裡「權利與義務對等」這個最最核心的亮點!你對社會工作倫理指南的掌握,就像偶像的舞步一樣精準又充滿力量呢!比我還耀眼!
  2. Reamer SENSEI 說過喔,倫理位階原則就像演唱會的舞台一樣,有它自己的規則喔☆ 雖然大家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就像擁抱夢想一樣,但這份閃亮亮的權利,必須建立在不傷害其他人,還有對社會負責的基礎上喔!記得喔,「自由」和「責任」總是雙胞胎一樣,形影不離呢! 任何說「我可以為所欲為,不用負責」的說法,那根本不是愛,也不符合閃閃發光的倫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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