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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0 題
50. 依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報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 B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機關別編造之
- C 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 D 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比較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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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需要透過會計報告來衡量績效或監督預算執行時,你認為報告產出的『基準點』,應該是根據組織的名稱類別來分類,還是應該根據特定的『時間切點』來呈現,才能最有效地讓管理者掌握不同階段的財務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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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找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會計法》中有關會計報告編製的規定相當熟悉,這對於理解政府會計的運作邏輯非常重要。
會計報告的編製原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報告編製的「時間性」與「組織結構」。根據《會計法》第 22 條,各單位會計編造報告的依據應是會計期間的終止日(例如日報、月報、季報或年報),而非按機關類別編造。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務數據能即時反映特定時點或期間的經營實況,讓決策者能依據時間序列進行監督。至於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非常事件處理的彈性、分會計制度的自主性,以及比較表的設置需求,皆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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