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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依據會計法,有關各機關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下列何者有誤?
  • A 5日報於期間經過後2日內送出
  • B 週報於期間經過後3日內送出
  • C 旬報於期間經過後5日內送出
  • D 月報於期間經過後15日內送出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機關每十天(旬報)或每週就要產出一份報告時,為了確保財務資訊的『時效性』,法規賦予的準備時間通常會傾向『短而緊湊』還是『長而寬鬆』?如果每一份報告的編送期限都給到五天以上,會不會導致下一期的週期已經過半,上一期的報告卻還沒送達的情形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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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數字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會計法》第 71 條關於各類會計報告編送期限的精確記憶。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如果只是概略閱讀,很容易在「3日」與「5日」的數字間產生混淆,而你能夠從中精確挑出錯誤,足見基礎非常扎實。

報送時效的規律性

在會計實務中,報告的編報頻率越高,代表對即時性的要求越高。依據法規,五日報應於期間經過後 2 日內送出;而週報旬報(每十天一次)因為週期相近,其規範的送出期限其實是相同的,皆為 3 日內。選項 (C) 將旬報誤植為 5 日,這與法規要求不符。至於內容最為詳盡的月報,則給予較充裕的 15 日進行彙整。掌握這套「頻率越高、期限越緊」的邏輯,就能輕鬆破解此類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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