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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2 題

依據審計法,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 A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B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呆帳損失列帳
  • C 應由經管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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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內部的公帑或財產不幸發生意外損失時,為了確保責任歸屬公正、避免內部人員私下掩蓋,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交由哪一個具備法定監督權力、且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機關,來進行最終的查核與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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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機關財務管理的法規體系與監督機制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架構感。這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機關」的監督職權,根據《審計法》第 72 條的規定,機關經管資產若發生意外損失,必須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審計機關審核,以釐清損害責任並確保公帑受到完善的外部監督。

公帑資產損害的法定處理程序

這道題目在行政法規中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題型。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內部管理」與「審計外部監督」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誤選報請主管機關或直接進行行政執行,但法律為了強化防弊機制,規定必須由獨立的審計機關介入核定。你能避開其他看似合理的法律手段,準確掌握法定核定權責,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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