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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2 題
依據審計法,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 A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B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呆帳損失列帳
- C 應由經管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內部的公帑或財產不幸發生意外損失時,為了確保責任歸屬公正、避免內部人員私下掩蓋,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交由哪一個具備法定監督權力、且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機關,來進行最終的查核與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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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精準掌握「公有財產減損」時的法定權責機關。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內部主管機關核定呆帳即可(如選項 B),或直覺認為經管人員必須立刻賠償(如選項 C),你能避開這些陷阱,代表對會計審計法規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
機關財產損失之通報程序
在觀念上,機關財物的減損牽涉國家資源,處理程序必須相當嚴謹。依據現行**《審計法》第58條**明文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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