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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C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 D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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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計法》的架構中,針對『一般行政機關』的考核,與針對『追求經營損益的公營事業』之考核,在關注的重心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特別是哪一種事項更傾向於對一般公務行政效率的通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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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營業盛衰之趨勢。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根據上述條文可知,選項A「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選項B「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以及選項C「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均明文列為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之應注意事項。而選項D「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並未包含在該條文規範的應注意事項中,因此非屬應注意之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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