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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C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 D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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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計法》的架構中,針對『一般行政機關』的考核,與針對『追求經營損益的公營事業』之考核,在關注的重心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特別是哪一種事項更傾向於對一般公務行政效率的通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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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審計的核心焦點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能準確區分「公務審計」與「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在《審計法》第 59 條中,針對公營事業的審計重點,是圍繞在財務報表的翔實性(如資產負債)、經營績效的變動原因(如成本收支),以及重大建設的效能。這些項目都與事業單位的營運體質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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