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政府機關今天需要邀請一位知名的教授來進行專題演講,或是請一位藝術家現場揮毫繪製壁畫,若法律強制規定「只能跟有登記公司執照的單位簽約」,這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是否符合採購的效益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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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錯誤的選項 (D),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對象觀念很清晰。
採購對象與基本原則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 條規定,法規所稱的「廠商」除了公司、法人或團體外,也明確包含能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的自然人。因此,政府機關當然可以與具備履約能力的自然人簽定契約,選項 (D) 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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