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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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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政府機關今天需要邀請一位知名的教授來進行專題演講,或是請一位藝術家現場揮毫繪製壁畫,若法律強制規定「只能跟有登記公司執照的單位簽約」,這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是否符合採購的效益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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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主體與原則的精確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當事人」的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誰具備參與採購的資格。根據本法第 8 條規定,「廠商」的定義是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類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因此,機關在辦理如專業勞務、藝術創作或小型專案時,自然人絕對是可以作為合法的簽約對象的。

法律適用範圍與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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