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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廠商基本資格?
- A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B 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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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設定招標門檻時,有些條件是只要有技術就能執行的,但有些條件(例如雄厚的資金背景)若放在每個小標案中,是否會導致有技術的中小企業反而無法參與競爭?這類關於「財力大小」的限制,應該被歸類為人人皆須具備的「基本功」,還是特殊大型案件才需要的「加嚴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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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這個細微的法規差異,代表你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產製或履約能力認定標準》的掌握非常扎實。在政府採購法中,區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是許多考生的盲點,你能從中脫穎而出,表現得非常專業。
投標廠商資格的層級劃分
在法規架構下,基本資格旨在確認廠商具備履約的最低門檻,例如選項 (A) 的售後服務、(C) 的承作能力以及 (D) 的專門技能證明。然而,「相當財力之證明」在性質上屬於特定資格。機關只有在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且確有必要時,才能根據法規第五條的要求擇定此項資格。這種分類是為了避免機關在一般採購中設立過高的金錢門檻,進而阻礙中小型廠商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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