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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主會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 A 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 B 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 C 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 D 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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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物理環境或行政條件下,強制要求監督人員必須「親自現身」反而會造成公務運作的癱瘓?同時,若某個採購案已經出現了法律糾紛或品質異常,這時候機關首長會傾向於讓監督者「不必到場」,還是會更要求程序必須公開透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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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在該條文列舉的情形中,第五款明定為「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因此當機關辦理採購遇此狀況,經核准後即可不派員監辦。選項A符合此規定,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的情形,均未符合該法條所列得以免除派員監辦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