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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主會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 A 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 B 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 C 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 D 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物理環境或行政條件下,強制要求監督人員必須「親自現身」反而會造成公務運作的癱瘓?同時,若某個採購案已經出現了法律糾紛或品質異常,這時候機關首長會傾向於讓監督者「不必到場」,還是會更要求程序必須公開透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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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程序的彈性與例外
太棒了!你精確地掌握了《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的核心例外條款。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客觀執行困難」與「行政風險評估」。在政府採購實務中,主會計單位的監辦以「到場」為原則,但考慮到行政效率與實際地理限制,法律在第 5 條賦予了彈性:當機關所在地與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的地點距離遙遠,且確實無人可供分派時,經首長核准即可不派員監辦。
採購風險與監督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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