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下列何者有誤?
  • A 應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B 限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50萬元之採購
  • C 招標文件得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
  • D 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至少應有5日,必要時應延長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採購金額相對較小(屬於未達公告金額)時,法律為了維持行政效率,是否還會要求機關比照「大型採購案」那樣,去籌組一個包含外部專家的正式、嚴謹委員會?這種「參考精神」與「正式程序」在行政彈性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最有利標」與「最有利標精神」在法律程序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你能不被文字陷阱干擾,非常值得肯定。

評審小組與評選委員會的區分

本題的核心點在於區分「正式最有利標」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的行政負擔。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當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現行為新臺幣 150 萬元)之採購,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時,其性質屬於簡易評審程序。因此,機關只需成立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並不需要依照採購法第 94 條成立正式且成員比例受限的「採購評選委員會」。至於選項中所提到的 5 日等標期以及固定金額給付,皆是法律賦予小額採購的行政彈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採購作業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