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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廠商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B 若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C 縱使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廠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D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擔任招標機關的人員,面對一家報價明顯低於預算的廠商,您首要擔心的問題是什麼?當廠商針對其低價提出了極具說服力的成本分析證明其能夠如質完工時,此時再要求廠商提供額外金錢擔保的必要性會如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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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題考驗對採購實務中「標價偏低」處理程序的熟悉度,你能不被其他選項誤導,觀念非常清楚。
標價偏低的處理原則
關於標價偏低,我們要特別注意法規的層次。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但法條本身並無明文規定「底價 70% 至 80%」的區間與強制繳交「差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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