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正確?
  • A 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 B 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C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 D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標價高於預期的協商過程中,為了兼顧「公平競爭」與「採購效率」,法律通常會設定減價次數的上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機關先給予第一名廠商一次個別調整標價的機會,隨後若仍談不成而必須開放大家「集體競爭」時,法律為了避免採購程序無限期拖延,對於後者這種集體競爭的「次數」,是否有一個明確的限制數字?而這個數字是否應將最初的那次個別機會納入計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實務中相當核心的「比減價格」程序,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透徹!

超底價的減價與比減價格程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當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如果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機關「」由所有合於規定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這裡要特別強調法規的文字是「得」而不是「應」,機關保有裁量權。同時,後續的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 3 次,而這個 3 次的額度,是不包含最開始單獨洽最低標廠商減價的這 1 次的,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另外,若是採行只有一家廠商的「議價」,減價次數是視需要而定,不受 3 次限制的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與契約規範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