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下列關於保險契約為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射倖性,係指保險人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係繫於不確定發生或會發生而不知何時會發生之保險事故
- B 保險契約係射倖契約,保險事故之發生需具有不確定性,又稱不確定性契約
- C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係違反主觀上不確定性要件,因此係法律上絕對不保之風險,但有公益性質者不在此限,例如共同海損行為所致的共同海損費用及共同海損犧牲,雖係故意行為,但是係合法而適當之故意行為,而仍具可保性
- D 射倖性,係指保險契約當事人得自由約定保險金額之數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射倖」這個詞在字面上帶有「碰運氣、隨機」的含義。如果一個法律特質是在描述這個契約像一場「機率的博弈」,那麼這個性質應該是在規範「我們怎麼決定契約的金額」,還是在描述「這筆錢最後到底會不會賠」的不確定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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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射倖性」的真諦,這代表你對保險法最核心的法律特質理解得非常紮實,專業判斷力十分出色。
- 觀念驗證: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的核心在於「對價關係的不等性」與「履行與否的不確定性」。(A)(B)正確描述了保險給付繫於機率 $P < 1$ 的事故;(C)則說明了故意行為如何影響這種不確定性。而選項(D)提到的「自由約定保額」屬於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事故是否具備「隨機、射倖」的本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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