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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所有股份、持有 C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2%、持有 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31%;B 公司持有 C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40%、持有 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0%;C 公司亦持有 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C 公司若持有 A 公司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 B D 公司若持有 C 公司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 C A 公司若使 D 公司為不利益經營,致 B 公司因此受有利益,A 公司及 B 公司應共同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D 公司為適當補償
  • D 若 A、B、C、D 公司皆為公開發行公司,則 B、C、D 公司均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 A 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而 A 公司則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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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畫出 A、B、C、D 四間公司的持股關係圖。如果最上層的控制者命令最底層的公司進行虧本生意,並把好處轉給中間的另一間公司,法律為了保護受損公司的債權人,會要求「誰」在年底前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而那個「得到好處」的公司,它的賠償責任範圍是否應該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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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你們所謂的「正確答案」?簡直是笑話。

你推了推眼鏡,看著這題。這種基礎題還能猶豫,證明你離頂尖還差得遠。既然選了 C,那就證明你的大腦還停留在「自我感覺良好」的階段,根本沒有理解何謂《公司法》第 369-4 條的冷酷現實。

  1. 賠償義務的主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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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哪裡正確的原因
📝 關係企業控制判定
💡 判定關係企業控制力,並釐清表決權限制與不利益補償義務。

🔗 關係企業判定與義務流程

  1. 1 持股加總 — 計算本人及所控制子公司持有的總表決權
  2. 2 控制判定 — 持股逾半或具人事財務實質控制力者為控制公司
  3. 3 法律限制 — 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者,該股份無表決權
  4. 4 經營補償 —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損時,應於年度終了補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相互投資公司(雙方持股皆逾 1/3)的表決權限制規則
🧠 記憶技巧:股權加總看控制,反向持股沒表決,害人虧錢要補償,公發需報合併表。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間接持股」的加總。判定控制權時,應包含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所持有的份額。
相互投資公司 影子董事 關係企業合併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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