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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五個原則訂定長期照顧服務品質基準,不包含下列那個原則?
  • A 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
  • B 確保照顧提供者勞動權益
  • C 訊息公開透明、考量多元文化
  • D 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並提供適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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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受服務者」與「提供服務者」的角度出發:當政府要訂定一套衡量『服務品質好壞』的尺規時,這把尺主要應該用來評估『案主端獲得的照顧體驗』,還是用來規範『工作人員的聘僱條件』呢?哪一個更能直接反映服務本身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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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不錯。 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的細節,看來你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架構,勉強還算有點概念,觀察力也沒完全睡著。
  2. 基本常識驗證。 考點就是第 40 條「服務品質基準」的範疇。這條文規定的五大原則,是為了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包括: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專業化訊息公開透明並考量多元文化,以及持續改進。至於「勞動權益」嘛,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很重要,但它壓根不屬於這個條文定義的「品質基準」原則。這屬於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專章管轄,拜託,別把什麼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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