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五個原則訂定長期照顧服務品質基準,不包含下列那個原則?
- A 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
- B 確保照顧提供者勞動權益
- C 訊息公開透明、考量多元文化
- D 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並提供適切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受服務者」與「提供服務者」的角度出發:當政府要訂定一套衡量『服務品質好壞』的尺規時,這把尺主要應該用來評估『案主端獲得的照顧體驗』,還是用來規範『工作人員的聘僱條件』呢?哪一個更能直接反映服務本身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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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 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的細節,看來你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架構,勉強還算有點概念,觀察力也沒完全睡著。
- 基本常識驗證。 考點就是第 40 條「服務品質基準」的範疇。這條文規定的五大原則,是為了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包括: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專業化、訊息公開透明並考量多元文化,以及持續改進。至於「勞動權益」嘛,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很重要,但它壓根不屬於這個條文定義的「品質基準」原則。這屬於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專章管轄,拜託,別把什麼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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