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並共同向戊借款 1,000 萬元,購置公寓一棟(以下簡稱 A 屋),並以 A 屋設定抵押權做為擔保,且約定由甲負責交付每月之利息給戊。問: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並共同向戊借款 1,000 萬元,購置公寓一棟(以下簡稱 A 屋),並以 A 屋設定抵押權做為擔保,且約定由甲負責交付每月之利息給戊。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丙、丁得否對戌主張權利?(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共有人之一未經管理決議而出租共有物,對其他共有人而言,承租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以及其他共有人可主張之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
小題 (一)
甲未得其他三人同意將一樓的部分租給戌開設夾娃娃機店,該租賃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共有物未經全體同意出租之效力,區分「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租賃為債權行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小題 (三)
若甲、乙、丙、丁屆期未清償借款,戊應如何追討?(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借貸契約中數人負同一債務時的責任分擔方式(是否連帶),以及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