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應有部分 2/3,乙、丙應有部分各 1/6。乙於民國 100 年 7 月間,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乙嗣後於 103 年 12 月間訴請法院分割,三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單獨所有的土地,上述抵押權亦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所分得土地上,遂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請附理由說明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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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割後應有部分上抵押權之移轉原則與例外」。解題時應聯想民法第868條抵押權不可分性,以及第824條之1第2項關於共有物分割時,原存於應有部分之抵押權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按比例移存,例外於權利人同意、參加訴訟或受告知訴訟時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進而判斷甲的訴求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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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共有物經裁判分割後,該抵押權是否必然按比例移轉於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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