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與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應有部分 2/3,乙、丙應有部分各 1/6。乙於民國 100 年 7 月間,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乙嗣後於 103 年 12 月間訴請法院分割,三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單獨所有的土地,上述抵押權亦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所分得土地上,遂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請附理由說明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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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分割之效力。考生需思考: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關於應有部分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的移轉規則為何?抵押權何時會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轉載至所有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何時會僅移存於原抵押人分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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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經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該抵押權是否必然及於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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