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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甲持分 2/3,乙持分為 1/3。乙分別於 99 年 1 月 28 日、99 年 8 月 10 日、99 年 9 月 8 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丙、丁、戊等人。嗣後甲與乙於 110 年 3 月 18 日訴請法院分割,兩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形成單獨所有的土地,而上述三筆抵押權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分得單獨所有的土地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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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割後,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效力」之問題。思考重點在於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關於抵押權移存的原則與例外(但書),檢視是否符合移轉至原設定人分得部分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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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共有物分割後該抵押權是否移轉至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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