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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乙、丙共有一筆土地,甲應有部分 2/3,乙、丙應有部分各 1/6。乙於民國 100 年 7 月間,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乙嗣後於 103 年 12 月間訴請法院分割,三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單獨所有的土地,上述抵押權亦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所分得土地上,遂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請附理由說明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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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有物分割後抵押權之移轉與轉載」。需思考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關於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如何移轉的原則與例外(如權利人同意、參加訴訟或受告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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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分割後,原設定於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是否當然按比例移轉至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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