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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98 年 3 月間提供其所有之 A 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試問:A 地設定抵押權後,如甲欲提供該地供丙設定地上權建造建物,是否須得乙之同意?在未得乙之同意的情形下,如甲同意丙在 A 地設定地上權建造房屋,則當甲未能清償對乙所負上述債務時,乙得如何實行其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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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併存」原則,確認抵押權之設定不影響所有人(抵押人)後續設定地上權之處分權(民法第866條第1項)。其次,進入實行抵押權階段時,若後設定之地上權與建物有害於抵押物之拍賣價值,應精準檢索「除去權利拍賣」(同條第2項)以及為保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之「併付拍賣」制度(第8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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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之權限,以及該用益物權影響拍賣時,抵押權人之救濟途徑(除去權利與併付拍賣)。 【解析】 壹、甲提供 A 地供丙設定地上權,無須得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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