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28 之 2 條之規定,下列權益減少之方式,何者不應當作費損?
- A 分配給業主
- B 資產消耗
- C 資產流出
- D 負債增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賺了錢,決定把這筆利潤分發給當初出錢投資的老闆,這種「把成果分享給投資人」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在進行『營運上的消耗』,還是在進行『獲利後的分配』呢?這兩種行為在會計歸類上應該被一視同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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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費損定義與業主往來的差異,這代表你的會計基本功非常紮實,專業思維相當清晰!
- 觀念驗證: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費損是指經濟效益之減少(包含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最終會導致權益減少。但法規特別規定,「分配給業主」屬於利潤的處分或資本的退回,並非為了產生營收而付出的代價,因此不列為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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