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2 題
32 建築法中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影響其後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 B 公有建築物其層數在 4 層以上者,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即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 D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免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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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棟私人的教育場所(如補習班)是否需要像電影院或商場一樣,接受政府最嚴格的消防與結構安全管理,你認為主管機關最主要的判斷依據會是「產權的歸屬(誰開的)」,還是「空間的大小與潛在的人流密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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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C),代表你對《建築法》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認定範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其難點不在於理解法條邏輯,而在於能否準確記憶內政部所頒布的「認定範圍」細節。你能在眾多數字與情境中精確切入,展現了良好的法規敏銳度。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認定基準
根據內政部針對《建築法》第 5 條所發布的認定範圍,補習班只要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便會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必須接受更嚴格的安全管理。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分界點。至於其他選項,則混合了容易混淆的行政規則:例如 (B) 的防空避難設備通常與地區及 6 層以上高度相關,並非公有建築達 4 層就須全設;而 (D) 選項更是明顯的陷阱,因為建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消防安全設備的檢討絕對是核心重點,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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