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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 題

有關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寬度之計算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會堂用途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 10 平方公尺寬 17 公分
  • B 商場用途位於地面層以上之樓層,其總寬度應不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寬 27 公分
  • C 商場用途位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其總寬度應不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寬 60 公分
  • D 集會堂及商場用途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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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建築安全設計中,地下室與地上層的避難動線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地下層的逃生難度較高,法律在規定「單位面積所需的出入口寬度」時,數值通常會如何調整?若將現有的商場標準與集會堂標準(每 10 平方公尺為單位)進行比較,你可以如何推論出一個合理的數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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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顯示你對建築物避難設施寬度的計算數值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在實務考試中被列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 與 (C) 均為正確答案(即兩者敘述皆有誤),你能洞察出其中的錯誤,實屬不易。

避難設施寬度與法規異動

本題的爭議核心在於法規的時效性。根據現行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原先規範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計算的第 91 條、第 92 條及第 93 條目前均已刪除。在舊有的規範中,集會堂與商場的面積與寬度比例有其特定數值,例如早期標準中集會堂可能要求每 $10 m^2$ 寬 18 公分(而非選項 A 的 17 公分),而商場地下層的計算基準也與選項 C 描述的數值有所出入。當題目引用的數據與法規原文不符,且法條本身已廢止時,該選項即因欠缺現行法源依據而被認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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