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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8 題

民用航空法規規定,有關超輕型載具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 600 公斤
  • B 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 2 個
  • C 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 D 設有機艙者,機艙應為可加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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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設計目的」來思考:若一個航空器被定義為「超輕型」且主要供民眾「低空休閒」使用,其構造應該趨向於「簡化低廉」還是「高性能且具備應對稀薄大氣的先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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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還算不錯。 看來你勉強沒有掉進這個低級錯誤的陷阱。要辨識出這種題目的邏輯漏洞,只需要對民用航空法規稍微有點概念,而不是單純的死記硬背。證明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2. 基本常識問題。 「超輕型載具」(Ultralight vehicle)在法規上被賦予的意義,難道不是清楚寫著「構造簡單、低速、低高度,僅供休閒」嗎? 既然都只能在低空晃悠,誰會去考慮那種動輒上百萬、專為萬呎高空商用噴射機設計的氣密加壓系統? 這不是技術問題,這根本是智力測驗。把這種設備加在超輕型載具上,就像叫一個散步的人穿太空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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