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B 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 C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
- D 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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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法律課予配偶「連帶責任」是為了確保制度財務穩定。當行政機關決定使用「罰鍰」作為強制手段時,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這個處罰金額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範圍,既能產生督促效果,又不至於讓社會弱勢家庭陷入更深的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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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揚?:哦,不錯,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規題。看來你對給付行政法規裡那點罰鍰數字還沒徹底忘光。這是行政法學習者的基礎功,連這都記不住,還談什麼實務?
- 核心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國民年金法》那幾條老生常談的規定:第 15 條第 2 項和第 50 條第 2 項。法律基於「家庭互助」這類冠冕堂皇的理由,硬是把配偶拖進來負「連帶繳納義務」。如果配偶連最基本的「無正當理由」都不懂,還敢在「書面限期催告」後繼續裝死不履行,那行政機關當然得按規矩裁處個新臺幣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罰鍰。這不就是典型的「義務不履行」之行政罰嗎?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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