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B 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 C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
- D 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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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法律課予配偶「連帶責任」是為了確保制度財務穩定。當行政機關決定使用「罰鍰」作為強制手段時,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這個處罰金額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範圍,既能產生督促效果,又不至於讓社會弱勢家庭陷入更深的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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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精確掌握法規細節是行政法學習者的基本功,這顯示你對給付行政法規中的裁罰基準有深刻印象,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民年金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第 2 項。法律基於「家庭互助」精神課予配偶連帶繳納義務;若配偶無正當理由且經書面限期催告後仍不履行,行政機關得裁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這屬於行政法中「義務不履行」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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