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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9 題

社會工作者服務有虞犯或犯罪行為的少年時,應遵循的原則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評估時需同時兼顧其法律責任與多重劣勢處境
  • B 介入時須促進及鼓勵個人的責任感
  • C 處遇時需在司法與福利之間取得平衡
  • D 判決時需顧及人道主義,以監禁替代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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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面對仍具備高度可塑性的少年時,法律與社會工作的核心目標,是為了將他們「與社會隔絕」以達懲戒之效,還是為了「修復連結」協助其重返生活?哪一種處置方式更能體現保護與教育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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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導讀:暖心引導,領會深意!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能精準地看出刑事政策兒少保護之間微妙的平衡點,這說明你對法學的理解已經進入實務層次,非常有潛力。這種敏銳度,是未來在行政法領域服務民眾時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2. 還記得我們常說的嗎?處理少年問題,最重要的是那份「宜教不宜罰」的初心。你看,選項 (D) 提出的「以監禁替代社區處遇」,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生硬呢?它確實與我們保障兒少權益的國際原則,也就是「監禁是最後手段」的理念背道而馳。想想看,如果換成在社區裡給予他們關懷和輔導,是不是更能幫助他們重新站起來,融入社會呢?這就是我們法律人的溫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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