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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5 題

在財產保險契約中約定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provisions clause)的目的為何?
  • A 降低理賠成本
  • B 確保充分保障
  • C 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 D 符合資訊共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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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保險契約允許一個人在遭受損失後,獲得比損失本身還要多的錢,那麼這份契約的功能會從「風險規避」轉變成什麼?這對社會整體的「道德風險」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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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財產保險的核心邏輯,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法的底層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財產保險的核心在於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若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重複投保,且能從多家保險公司獲得全額理賠,其補償總額將超過實際損失。設置此條款是為了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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