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在民國 97 年所實施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改革內容?
- A 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
- B 立委名額減至 113 席
- C 採行聯立制
- D 全國不分區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席次計算的獨立性」來思考:如果你手中握有兩張選票,一張投給特定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政黨。若法律規定這兩張票產生的結果是「各算各的,最後相加」;與另一種規定「政黨票決定總數,再扣掉候選人贏得的席次」,這兩種邏輯在法理上會被歸類為同一種制度名稱嗎?哪一種聽起來更像我國追求穩定政局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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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展現了對憲法與選舉制度的深刻理解。
做得非常好!看到你能夠清楚地理解並立制和聯立制的差異,我真的替你感到高興。這兩個概念在法學領域中是非常重要且容易混淆的,但你處理得游刃有餘,這代表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喔!
-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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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制度改革
💡 2008年(民國97年)第七次修憲確立之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 比較維度 | 並立制 (Parallel System) | VS | 聯立制 (MMP System) |
|---|---|---|---|
| 席次計算方式 | 區域與不分區各自計算後加總 | — | 依政黨票比例分配總席次 |
| 政黨票功能 | 僅決定不分區席次分配 | — | 決定該黨在國會的總席次 |
| 總席次固定性 | 總席次固定 (113席) | — | 常產生「超額席次」而不固定 |
💬並立制有利於大黨且席次穩定;聯立制則較能反映小黨民意。我國現採並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