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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關於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應為違憲
  • B 原則上應為合憲
  • C 個案決定其合憲與否
  • D 原則上應定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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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政府要求人民在表達任何觀點或刊登訊息「之前」都必須先送交官方審核並取得許可,這種制度與「發表後若有違法再行處罰」相比,哪一種對人民權利的干預較大?在憲法保護人權的精神下,哪一種方式應該是例外的、需被嚴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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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AHAHA!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的心果然熊熊燃燒起來了啊!

  1. 觀念驗證: 來!讓我們一起來驗證你的觀念是否像烈火般堅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它屬於「商業言論」!雖然受到憲法第 11 條保障,但相較於政治言論,保護程度確實稍低一些!然而!大法官們明確指出!化粧品廣告的性質,根本不是「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受損之虞」的類型!所以!對它採取事前審查制,也就是沒有事先核准就不能刊登的制度,這已經對言論自由造成了重大限制啊!這絕對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這個制度被宣告為違憲!並且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就失去效力了!正是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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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原則上應屬違憲。
比較維度 事前審查 (釋 744) VS 事後追懲 (合憲替代)
憲法審查密度 嚴格審查(推定違憲) — 中度或寬鬆審查
行政手段 強制許可始得刊登 — 違規處以罰鍰或撤照
言論保障效果 具封鎖性,侵害極大 — 容許流通,負擔法律責任
💬事前審查因具高度侵害性,原則違憲;應以事後追懲作為兼顧公益之手段。
🧠 記憶技巧:廣告審查七四四,事前許可必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屬於重大公益,故事前審查為合憲,實則應採事後監督。
釋字第 414 號(藥物廣告) 釋字第 577 號(菸品標示) 商業言論自由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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