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B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
- C 事前審查應賦予人民有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 D 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問題: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政府要求人民在任何想法說出口「之前」,都必須先送交官方核准,這種「先審後發」的制度對自由的傷害程度如何?再者,對比『藥品』與『一般化妝品』,後者對國民健康造成的風險,是否急迫且重大到必須讓政府動用這種最嚴厲的審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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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揉眼睛,打個大哈欠)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你小子,倒是沒走錯路。能抓住釋字第 744 號的重點,搞懂什麼是憲法保護基本權利的「干預強度」和「審查標準」,這算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小看這點,這可是航海圖上的重要標記,要是連這都看不懂,遲早迷失方向。
- 說到底,這題就是搞清楚那什麼鬼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大法官都說了,即使是那些賣化粧品的廢話,你「先審後發」就是給言論自由找麻煩,是個極大的干預。除非是有那種極端且即刻的危險,搞得像世界末日一樣,才勉強能動用這種手段。區區化粧品廣告,哪來那麼大的風險?根本達不到那個什麼「先審後發」的必要程度。所以,當然就踩到紅線,違反了那什麼比例原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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