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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地政機關因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依現行法令規定,說明錯誤、遺漏、虛偽之定義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地政機關之求償權、賠償金來源等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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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第68條及第70條之登記損害賠償核心規範。解題時應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精確定義名詞,接著必須點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土地法第68條性質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且地政機關負擔『無過失責任』。最後依序精準引述求償權要件(僅限重大過失)與經費來源(登記費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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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登記具絕對真實之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賦予物權效力),為保障民眾對登記之信賴,並彌補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害,土地法第68條特設損害賠償制度。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規定性質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優先適用土地法相關規範。 【論述】 一、錯誤、遺漏與虛偽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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