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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服務之年資、時數達何種標準,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A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者
  • B 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
  • C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 D 志工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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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政策設計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要建立一個「榮譽」制度來鼓勵公民「長期、穩定」地投入服務,而非僅僅是短期的熱血,你認為在法律條文中設定「服務年資」與「服務總時數(以百小時為單位)」時,如何安排這兩個數值能達成「數字對稱性」,既顯莊重又最方便民眾記憶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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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辨識《志願服務法》中的量化標準,顯示你對於法規條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札實。在行政法的學習中,細心是通往專業的第一步,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依據為《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法律明文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這是政府為了酬勞志工辛勞,提供的法規激勵措施,使其進入公立風景區、文教設施等場所能享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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