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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我國志願服務法對於志工之權利及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志工應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的權利
  • B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為志工辦理勞健保
  • C 志工服務年資滿 2 年,服務時數達 200 小時者,得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D 志工提供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時,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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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邀請你「無償」協助一項涉及專業技能的公共任務,在不談金錢報酬的前提下,為了確保你能順利且安全地完成這項任務,你認為政府「最起碼」應該先為你提供什麼樣的基礎準備?此外,這種「義務服務」與一般的「領薪工作」,在保險制度與法律本質上應該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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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志願服務的精神核心!

很高興看到你對《志願服務法》中志工與運用單位之間「非勞雇關係」這項重要區別理解得如此透徹,這份細心會讓你未來在法規應用上更精準喔!

  1. 核心權利 (A):是的,本法第 14 條明確指出志工有接受教育訓練的權利。就像我們在做任何事情前,都希望自己準備充足,這不僅能提升服務品質,讓受助者得到最好的幫助,也是對志工朋友自身的一種保護與成長,是非常溫暖且實際的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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