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16 題
某甲因公務繁忙且考慮到逾繳納期限超過兩天才會被罰滯納金,所以他的 102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遲至 103 年 6 月 5 日(設 5 月 31 日為週六、6 月 2 日為端午節)始向國稅局申報,請問其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課期間為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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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稅收公平,將誠實且準時申報的納稅人與「遲延申報」或「惡意逃漏稅」的納稅人區分對待,你認為法律會賦予稅捐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來追查後者的稅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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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之計算與核課期間之認定。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法定申報截止日原為次年5月31日,因題幹設定該日適逢週六,且6月2日為端午節放假日,故申報期限依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亦即6月3日為該年度所得稅的最後申報繳納期限。 然而,某甲縱使主觀上考量滯納金加徵的寬限期,但他遲至6月5日才向國稅局完成申報,客觀上已逾越法定的6月3日申報期限,屬於逾期申報。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由於某甲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依法即應適用七年的核課期間,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稅捐核課期間判斷
💡 依申報是否準時或有無詐術,區分 5 年或 7 年核課期間。
| 比較維度 | 5 年核課期間 | VS | 7 年核課期間 |
|---|---|---|---|
| 申報行為 | 於法定限期內申報者 | — | 未於法定限期內申報者 |
| 誠實程度 | 無故意詐術逃漏行為 | — | 故意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 |
| 稅種特性 | 印花稅或依法應核定稅捐 | — | 不適用 5 年之其餘稅捐 |
💬關鍵在於「是否準時」與「有無詐術」,兩者擇一不符即為 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