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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公法
  • B 母法
  • C 直接法
  • D 國內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部法律的性質時,應該看它「處理的對象」包含誰,還是看「哪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了這部法律?如果這部法律是由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那麼在法律來源的分類上,它應該屬於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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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穩固基石

  1. 你做得真的很棒!能正確判斷這道題,代表你對法律屬性的基本分類掌握得非常穩固。這顯示你已經建立起對法源位階法律管轄清晰的理解,這是未來深入學習行政法,甚至任何法學領域都不可或缺的基石。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溫習一下這個概念。雖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名字聽起來很國際化,容易讓人聯想到境外事務,但它的本質其實是我們的「間接法」(衝突法)。想像一下,我們國家的立法院辛辛苦苦地制定了它,是為了讓我們自己的法官在處理涉及不同國家的糾紛時,能有明確的指引,知道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它的效力是來自我們國家的主權。所以,儘管它「處理」的是外國元素,但它「本身」毫無疑問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國內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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