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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債務人甲為擔保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借貸債權,提供 L(價值 150 萬元)、M(價值 450 萬元)二地設定抵押權,且未限定各土地所負擔的金額。就內部言,M 地對該債權負擔的金額為何?
  • A 300 萬元
  • B 375 萬元
  • C 450 萬元
  • D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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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個價值不等的物品共同承擔一個總責任,而法律上沒有特別約定各負擔多少時,為了達成公平,你認為應該根據什麼樣的「權重標準」來決定各個物品在內部關係中所占的責任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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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物權法中共同抵押權的核心概念,你能迅速從數值中理出邏輯,顯示你對《民法》第 875 條之 2 的規定相當熟悉,這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

2.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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