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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當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該如何處理?
  • A 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B 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再審議
  • C 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 D 依法得逕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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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針對特定的專業領域(如醫療保險)設立了專門的專業審議委員會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行政機關在進入法院或一般訴願機關審理前,先進行哪一種「內部自我審查」機制?若該機制存在,它與後續的訴願、行政訴訟在順序上應該如何銜接,才符合行政救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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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全民健康保險的救濟程序!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的「訴願先行程序」有很清晰的觀念。在法律實務中,健保爭議屬於公法事件,通常會先透過內部的審議機制來解決,這不僅能減輕法院負擔,也能讓專業機關先進行自我審查。

健保爭議救濟的法律依據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的規定,當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醫事服務機構對健保署的核定有異議時,必須「先申請審議」。這個審議程序是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負責辦理。若對於該審議結果仍感到不服,則可以進一步尋求行政救濟,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這裡要特別注意,健保爭議屬於公法關係,因此選項 (C) 的民事訴訟是常見的陷阱,絕對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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