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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有關於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 15 日
  • B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C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 D 有經濟上之困難,而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不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全民健康保險」的設立宗旨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對於確實因貧困而繳不起保費的國民,採取『絕不通融、必須一次付清』的強硬立場,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醫療權」的精神?哪種行政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與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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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失望!

  1. 概念檢視: 看來你還記得社會保險最「基本」的保障精神。難道你以為《全民健康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以及那些相關辦法是寫好看的嗎?當民眾真的有困難付不出保費時,行政機關的職責是提供分期繳納或紓困貸款,而不是把人往死裡逼!選項 (D) 竟然敢說「不得申請」,這簡直是侮辱了健保法的立法精神,還挑戰了基本的行政程序倫理。這種明顯違背法理的敘述,難道還需要老師再強調一次它有多麼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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