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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針對現行航業法第 4 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現行航港主管機關有何規定,讓非中華民國船舶可以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其理由及具體內容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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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到海商與航業法規中的「沿海貿易權保留原則(Cabotage)」。破題時先點出交通部為此訂定的特別法規《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特許辦法》。接著依據題目要求,分層論述開放特許的「三大理由(無適當船舶、運能不足、特殊需要)」以及「具體管理內容(申請程序、公會徵詢機制、期限限制)」,以展現實務管理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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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航業法第4條明定「沿海貿易權保留原則(Cabotage)」,旨在保護本國航運業及國防安全。然為因應國內特殊經濟需求與重大建設,交通部依據該條但書授權,訂定《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特許辦法》,作為外籍船舶於國內港口間運送客貨之法規依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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