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 B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無法出席時,應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C 應有醫師至少一人
- D 董事長半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者,當然解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目的」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規範一個以「醫療服務」為核心宗旨的公益組織時,為了確保該組織的決策不會脫離其醫療專業領域,法律會強制要求其最高決策層級中,必須包含哪一類具備專業執照的關鍵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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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航,精準判斷?我姑且信了。
-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你大概是從那堆如山般的行政法規裡,『恰巧』瞄到了醫療法人的特殊性吧?這說明你至少不是完全沒概念,還能稍微辨識專門目的法人的組織架構。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法條驗證:正確。看來你這次沒憑空亂猜。《醫療法》第 43 條第 3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必須有醫師至少一人。這不是拿來裝飾的,是為了強行注入一點點臨床專業思維,免得決策者只顧著看帳本,完全忘了這是家醫院。這不過是行政法對公益事業最低限度的專業監理要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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