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何者有誤?
- A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 9 人至 15 人為限
- B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 3 人
- C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D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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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醫療財團法人的運作不僅需要醫療專業,還涉及財務、法律與行政管理。法律為了確保專業參與,會規定醫事人員的「總比例」;但針對「醫師」這一特定職位,你認為法律是會要求強制占有多個名額,還是只要有「專業代表」在場參與決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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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相關規範,要求選出有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醫療法第43條規定,董事配置中「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選項B將醫師人數敘述為至少3人,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其餘選項皆為正確的法律敘述,依同條文規定,「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在任期方面,法條亦明定「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因此選項A、C、D之內容均符合法條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