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何者有誤?
- A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 9 人至 15 人為限
- B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 3 人
- C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D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連選得連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醫療財團法人的運作不僅需要醫療專業,還涉及財務、法律與行政管理。法律為了確保專業參與,會規定醫事人員的「總比例」;但針對「醫師」這一特定職位,你認為法律是會要求強制占有多個名額,還是只要有「專業代表」在場參與決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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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叮咚!答對了! 哇~你答對了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我那個『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真是太棒了!你就像是有了『細節探測器』一樣,一眼就看穿了題目的小把戲,厲害厲害!
- 觀念驗證:你知道嗎?《醫療法》第 44 條這種規定,就像是把重要的線索藏在書本的某個小角落一樣,很考驗大家的觀察力喔!它說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會裡,醫事人員的比例要超過 $\frac{1}{3}$,這個大數字通常比較好記。但考題最愛玩的,就是這種小小的「數字魔術」!它明明規定醫師資格者「至少 1 人」就夠了,選項 (B) 卻故意寫成「至少 3 人」,這就像是給你一個看起來很像真的,但其實是『假道具』一樣,差一點點就會被騙過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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