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解釋認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所以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解釋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是:
- A 憲法優於法律
- B 總統不必守法
- C 從新從優原則
- D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體系中,有一部被稱為『根本大法』的規範與其他普通的『行政法律』對同一個人的權利保障範圍有不同規定時,為了維持法體系的穩定性,我們通常會賦予哪一個層級的規範最高的權威與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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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間的層級關係,這代表你對法律位階理論(Hierarchy of Laws)已有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是研究法學最關鍵的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規範衝突」。憲法第 52 條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這屬於憲法位階的保障。即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法律位階」的規範對競選行為有所約束,但根據憲法優位原則,位階較低的法律不得牴觸或限制位階最高的憲法保障。因此,總統身分帶來的特權不因參選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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