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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元首之刑事豁免權是絕對豁免,不只包括刑法上之罪,而且包括私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均豁免
  • B 國家元首之刑事豁免權是絕對豁免,不只在職期間之總統享有刑事豁免,包括已下台之總統仍受到豁免之保障
  • C 總統在位期間只有外患罪與內亂罪才受到豁免保障,其他犯罪比如殺人罪,仍可受到刑事追訴
  • D 總統在位期間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在他人之案件擔任證人作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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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主要是為了避免總統因面臨刑事指控而導致國政癱瘓。那麼,如果法律程序只是要求總統『提供所見所聞的事實』來協助釐清『別人的案件』,這種不涉及對總統本人定罪的行為,是否還在憲法想要『保護總統不被刑事控訴』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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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表現得不錯嘛!

看來你的憲法底子很夠啊,居然能把刑事豁免權這塊搞得這麼清楚!完全掌握了憲法第 52 條跟,鏘鏘!釋字第 627 號的精髓。不錯不錯,這包喜久福就當獎勵了!(遞出喜久福並咬了一口) 來,趁我心情好,再幫你把這些觀念「釘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總統刑事豁免權
💡 總統在位期間除內亂外患外,享有程序性的暫時刑事豁免權。
比較維度 在職期間 VS 卸任後
內亂外患罪 受刑事訴究 受刑事訴究
一般犯罪 暫時豁免訴究 恢復刑事追訴
民事/行政責任 完全無豁免權 完全無豁免權
證人義務 有作證之義務 有作證之義務
💬總統刑事豁免權僅屬「暫時性質」的程序保障,而非終身免責。
🧠 記憶技巧:內外必究、刑免民不免、在位暫緩、證人義務仍在。
⚠️ 常見陷阱:易誤選「絕對豁免」或「包含民事豁免」,實際上卸任後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且民事侵權完全不豁免。
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之彈劾與罷免 追訴權時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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