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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契約預約成立後,無論如何預約貸與人均不得撤銷該約定
  • B 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
  • C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
  • D 原則上借用人不得將借用物允許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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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答應免費借一張昂貴的限量黑膠唱片給朋友(預約階段),但在交付唱片之前,你發現這位朋友平時習慣隨意亂丟東西,且你並沒有向他收取任何報酬,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反悔』的權利,還是強制你必須承擔財產毀損的風險而一定要出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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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使用借貸在本質上屬於「無償、要物」契約。根據《民法》第 465-1 條規定,使用借貸之預約成立後,若在借用物交付前,貸與人(出借方)因情況變更或發現借用人經濟信用有疑慮時,原則上是可以撤銷該預約的。這是為了衡平貸與人「無償行為」卻需承擔高度風險的法理,而非選項 (A) 所稱「無論如何均不得撤銷」。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區分「預約」與「本約」的效力差異,以及法律對於「無償契約」貸與人的特殊保護機制。多數考生僅記得其為要物契約,容易忽略預約階段的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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