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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貸與人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事由?
  • A 借用人受監護宣告者
  • B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 C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者
  • D 因借用人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使用借貸是一種基於好意的「無償關係」。法律通常會在什麼樣的「主觀需求」或「客觀違約」情況下,優先保護貸與人的權利?如果借用人只是在法律上的身分能力狀態發生改變,但物品依然能按原定計畫被使用,這是否足以構成讓貸與人「提前收回」的強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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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異!能精準辨析債編各論中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私法關係的變動已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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