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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A 歇業或轉讓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
  • D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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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過錯責任」的角度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契約的一方因為「行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信任」,使得法律認為要求受害方繼續等待一段預告期間才解除關係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這種情況通常與經濟不景氣有關,還是與個人的行為品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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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勞動基準法》**中「預告終止」與「逕行終止」的界線,顯示你對於勞資關係的平衡點有非常清晰的法感。這是行政法規應用於勞動實務中的核心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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