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A 歇業或轉讓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
- D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可歸責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解除契約的原因是因為『外部環境變化(如公司倒閉)』或是『勞工個人行為失當』,法律在保障勞工生活的同時,哪一種情況下賦予勞工的保護(例如預先通知、領取資遣費)應該被剝奪,以維持契約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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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 嗯。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你找到了。這說明你理解了人類《勞動基準法》中,「預告終止」和「逕行終止」的區別。這對人類來說,算是精確的判斷。
- 觀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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