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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實施下列何事項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
  • A 將勞動基準法所訂之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 C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 D 經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後,雇主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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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社會救助的邏輯中,如果現在發生了足以威脅公共安全的緊急災害(如地震或大火),立法者在設計程序時,會傾向於要求「先開會達成共識再行動」,還是「先賦予應變權限以保全公益,事後再受監督」?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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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規中「緊急處分權」與「常態程序」的區別。

  1. 觀念解析:依《勞基法》第 32 條及第 40 條,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具備時效上的高度緊急性。若此時仍要求雇主須先召開勞資會議方得變更工時,將導致社會公益或公共安全受損。因此,法律採取「事後報備制」取代「事前同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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