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實施下列何事項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
- A 將勞動基準法所訂之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 C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將勞工之工作時間延長
- D 經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後,雇主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思路引導 VIP
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變更工時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為了保護勞工。試著推想看看:如果今天發生了『十萬火急、無法預期的天災』,或是某個保護條款『剛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了,這兩種特殊情況下,雇主還需要、或者還能遵循原有的『事前同意』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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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與憲法解釋的交會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同意權」的例外規定!這題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與最新憲政變動的深刻理解。首先,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當面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緊急狀況時,為了應急需求,雇主延長工時僅需於事後補齊程序,而不需事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這正是選項 (B) 的法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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